从16世纪至18世纪,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等自然法学说巨星闪烁、各呈其辉,共同构成近代自然法的不朽经典。
制宪会议的代表是些什么人?是否就是统治阶级或阶层的代表?或者是某些集团的代表?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或不完全是。宪法草案一般由特别组织的起草委员会或起草小组起草。

他们处处留心,因为他们知道新宪法的价值,那并不是作为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作为一个事关金钱的实际问题。⑥5、谁公布宪法?公布宪法往往只是一个程序,虽然是一个很严肃、很庄重的程序,但一般只是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③意大利1946年由制宪会议选出共和国临时总统,组成75人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宪法草案的两个月期间,全国政协和各省市党政机关,军队领导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共8000多人,用了两个多月时间,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讨论,提出各种修改意见5900多条。
③赞成宪法的人民和反对宪法的人民都是人民,而并不是我们想象中赞成宪法的是人民,反对宪法的是敌人,把反对宪法的人都看作是敌人是危险的,容易激化社会矛盾而不是缓和这些矛盾。①在《邦联条款》下面的政治制度不利于巨大的主要的经济利益集团,如公债持有人、航业家和制造家、生息资本家。民主选举要为统治权的连贯性提供合适的主体,而且以一种合乎民主正当性的方式。
训政时期的任务则是学会自治。民主选举的功能并不限于其合法性价值,确切地说,它是在摄政所致力于实现的功能基础之上的合法化。[9]在总统制的国家中,如美国,副总统亦被称为备位元首,当总统在任期当中死亡、因犯罪被解除职务或是不能视事时,副总统继位之。二、君主立宪后的摄政法传统儒家政治相比起民主政治,并非不注重对统治者的约束,而且还自有其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
基于此,本文通过分析摄政在中国从古代政治向现代政治过渡中展示出的功能必要性,力图揭示出辛亥革命以来我国政治思想和实践如何从传统走向现代,在走向现代的过程中,摄政功能为何转向以及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转向人民意志建构的现代政治话语与实践。前一个环节意味着,整体人民或者说统一的人民意志与多元的集体利益之间的冲突,如何从多元的集体整合为一成为关键。

摄政实际上都是一种事到临头随机应变的安排,摄政的既可能是太后、皇后,也可能是摄政王、外戚权臣、辅政大臣。国民党的使命必须是从事于反抗帝国主义与军阀,反抗不利于农夫、工人之特殊阶级,以谋农夫、工人之解放。这一例外状态不是现代革命意义上的断裂,而是政权与适格的主体之间的冲突。[10]那么,何者为人民的身体呢?一般来说,人民的身体就表现为特定时空下共同体中的成员集合,也即通常所说的人口。
然而,可否说摄政唯君主制所独有,现代民主制度已经克服了这一困难呢?其实不然。因此,训政之消极面历史已有定论,而积极面就有必要继续加以言说。[8]因此,适格的要求并不会因为选举本身而被克服,而只可通过应急主体的规范设置来化解。究其原因,不外乎对此冲突的必然性缺乏认识,对此例外状态给予功能性的制度安排缺乏预见。
——题记引言现代政治,亦是中国近代以来政治变革最为醒目的标志,不外乎推翻了传统的王朝政治。换用黄仁宇先生的表达,就是社会结构中,上层和下层都可实现数目字管理。

【注释】本文曾在北大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辛亥革命与百年中国政教嬗变主题以及百年中国的法政之道学术研讨会上予以宣讲,感谢汪晖、王奇生、沈岿、章永乐、刘刚等师友的评论与建议。四、孙中山的训政理论中国效法西方,进入现代政治历史轨道,特别是辛亥革命成功之后,新生的第一共和国命运多舛,很大程度上源于一个基本问题,君主已死,人民尚幼。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尤为重要的是,整个社会对于现代基本价值的系统相关性缺乏深刻认识,以为某一个价值的引入可以无需其他价值而独立实现,于是,军政、训政与宪政停留在政党政治纲领的层面,无法转变成约束未来政治继承人的法律规范,更遑论当时内外交困的复杂和紧急处境。而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则极力主张制定约法。纵观古代历史,摄政型政治能够善始善终的没有几个,而能够免遭摄政的王朝也没有几个。中山先生固然以其敏锐的洞察,看到了此般困境,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训政的革命方略。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建构的是工农群众的意志与话语,担当的是培育工人阶级,构建其意志的先锋队。
如果说,排除了专制和民主这一简单化的立场对立之后,王朝政治作为传统类型在什么意义上才可称之为较现代民主政治为旧、为劣,正是本文要探讨和回答的问题所在。但是选举仅仅是因为民主的需要吗?还是说,选举除了其多数参与的合法性功能之外,实为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决断方式,目的不纯是为了民主参政议政之价值,或至少不全是为了民主参与。
(二)训政约法:摄政的规范化还是政治化每个共同体都有其特定的社会知识结构,何种政治知识在不同阶层如何分布构成了共同体秩序的基础。似乎没有选举参与的话,断不敢妄称己为民主政治。
因为由此就激发起起义者对起义纲领合法化的动机,我国历史上各朝代遭遇的起义无不有其特定纲领的设计,虽然尚未进步到告别王朝政治。[16]1924年,在《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他更为详细地阐述了革命三阶段程序论的政治主张。
而这种规范安排背后则预设了立宪者或立法者—人民—的整体和全面的理性设计能力与决断能力。表面上看,《约法》内容完备,设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训政纲领、国民生计、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共八章八十九条,实则核心为一点:训政时期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中山先生内涵丰富的培养人民自治能力的训政变成了取人民而代之的僭政。另一方面对于法律规范的公共性与私人内在的道德性缺乏明确区分,道德约束常常成为私人意见和判断的结果。他指出:从事革命者,于破坏敌人势力之外,不能不兼注意于国民建设能力之养成,此革命方略之所以必要也。
除了要担负起监护人民的摄政职能,代表还须建构和贯彻公共意志。[31]据此,如果说中山先生所领导的国民党,乃是华夏一族在推翻帝制的共和革命时的先锋队,同时也是重建中华民族为一民族国家的先锋队,虽然其所建构的只是上层政治的公共话语。
任何一种权威都是具体人承担的权威。结果就像历史上所不断上演的,摄政成为篡夺皇权势力的一种主要途径。
不同之处在于,孙先生所创建的国民党到蒋介石执政时期,仅从上层加以构建,一度还背弃了人民意志先锋队之责。几天后,3月2日,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临时会议议决,国民会议制定约法。
韦伯将现代性的基本精神定义为理性化,对此的详细说明参见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现代政治则相反,它根本上是一种古代政治生活的理性化结果,理性化意味着通过规范化和体系化来治理,因此,将功能需求通过立法来加以规范化,可谓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和成就。就此而言,任何人谈及其中的一方面,都不应该和不可能置其他方面于不顾。对于初识共和民主不久,即选择这一政治道路的政治体来说,人民意志建构就是人民从年幼走向政治成熟的过程。
既产之矣,则当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也。革命政党作为现代政治语境下的摄政者抑或说新生人民的代表,如何构建人民意志而还不会成为僭主。
在这个意义上,当孙中山先生提出,中国革命要分三阶段走,训政乃是必经阶段的时候,其实背后涉及的是一个现代政治的核心困境。张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晚清以降,此等追问随着中华政治体的衰落和外部挑战的加剧变得越发频繁,思考的资源不再限于传统的天道,西方民主思想的引入,就使得皇帝统治的大清王朝政治颠覆之后,政治体立即取向人民统治的共和国。所谓党内的教条主义者,对应的正是那些虽精通马列教义到足可倒背如流,却无能转换为本土话语从而沟通底层民众的人。